以 GVU6C 而言, SAR 標準值: 2.0 W/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0.87 W/kg.
以 GP4BC 而言, SAR 標準值: 2.0 W/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0.87 W/kg.
台灣法規遵循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1. 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
2. 未滿2歲幼兒不看螢幕,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
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
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
通信。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經過格式化的實際儲存空間容量會略減。
Taiwan RoHS
Equipment Name: Pixel 7 and 7 Pro Mobile Phone, Type designation: GVU6C, GP4BC
設備名稱:移動電話,型號(型式):GVU6C, GP4BC
限用物質及其化學符號
Restricted Substances and its chemical symbols
六價鉻
Hexavalent
chromium
(Cr+6)
多溴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多溴二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電子元件
Electronic Compon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