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宣言
部件名称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铅 汞 镉 六价铬 多溴联苯 多溴二苯醚
印刷电路板组件
屏幕/背光
金属零件
电缆 电缆组件 连接器
本表格依据 SJ/T11364 的规定编制。
: 代表此种部件的所有均质材料中所含的该种有害物质均低于
(GB/T26572) 规定的限量
: 代表此种部件所用的均质材料中, 至少有一类材料其所含的有害物质高于
(GB/T26572) 规定的限量
* 该产品说明书应提供在环保使用期限和特殊标记的部分详细讲解产品的担保使用条件。
产品
中国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合规
一 ) 工作于 2.4 GHz 频段的 ANT 技术无线遥控设备 , 使用频率 : 2.4 GHz, 发射功率限值 : <10 mW (e.i.r.p.)(e.i.r.p),
频率容限 : <170 kHz
二)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 ISM )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
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
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八)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 -15–55℃ 和电压 10–32 Vdc 。
低功率電波輻射電機管理宣告
本產品謹遵循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頒布電信管理法,並經驗證通過合格,請使用者遵循相關電信法規
以避免違反規定受罰。若使用者欲攜帶本機至其他國家應用,也請遵循該地區或國家之相關法令限制。根據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
3.8.2 章節: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
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
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
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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