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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RRC - NFC微功率设备注意事项
(一) 本产品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
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
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
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
发射天线。
(三)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
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
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
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
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
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
各类模型遥控器。
(八)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 5-40 度和 5V 直流电压的环境条件。
Taiwan NCC 要求
1) 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器材,非经核准,公司、商号或使用
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之特性及功能。
2)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
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
用。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
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
设备之干扰。